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是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基础和前提,事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特别是配置一定数量具有医学学历和临床经验的工作人员。要加强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各地可对本地区高级职称偏少、人才紧缺的专业,适当放宽专家遴选条件,把业务水平高,作风优良的主治医师充实到鉴定专家队伍。要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专业队伍。
二、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升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助推荐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医疗卫生专家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被鉴定人需要进一步针对性检查或诊断的,接诊医疗机构应客观、公正地作出检查、诊断。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医疗保障部门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预留接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被鉴定人诊疗、结算信息等。
三、强化风险防控,筑牢基金“防火墙”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监督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完善管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水平。要通过与医保就医信息的比对,了解掌握被鉴定人真实疾病状况,防范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要完善鉴定质量控制工作机制,优化质量控制指标,不断提高鉴定质量。要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功能开发运用,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业务流程电子化闭环,杜绝手工操作和一人通办现象,筑牢社保基金“防火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处理,防范风险发生。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